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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0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我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在婚前了解并不充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在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习惯等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对家庭生活中事务的处理有着截然相反的处理意见,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且无法沟通。我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无法体验到婚姻生活的美满,相反终日生活在极度焦虑和痛苦中。自婚生子××××年××月××日出生后,双方感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淡漠。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在娘家独自抚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认为婚姻对双方来说应该是严肃的,我尊重婚姻、我在家庭生活中尽了自己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我对家庭、对孩子都很好,现在孩子才一岁多,我的收入全由原告管理。原告诉状中陈述内容有不属实之处,我们夫妻感情牢固,双方产生矛盾是有缘故的,双方在生活中出现问题时,应成熟地处理问题,应互相包容,不应存在猜忌及外人的干涉。我承认原告及其母亲在孩子出生后付出较多,比较辛苦,虽我在原告生产期间没有刻意的请假照顾,但是我在经济方面是尽我所能。我与原告之间的矛盾产生于近期,原告曾提出在孩子三岁之前要在娘家待着,我起初是同意的,我想通过交流缓解我们之间的矛盾,但是此期间原告不让我碰她,这对我刺激很大。后原告要求与我离婚,并要求车子、房子、孩子都归她,我同意了,但是我当时是气话,并不是我真实意思。我们自由恋爱三年,开始原告的母亲并不同意我们交往,为此,原告还与其母亲对抗,现在我们之间的矛盾很多也是与原告母亲的干涉有关,实际我们之间还有感情。我做了很多努力,想挽回双方的关系,我也通过行动表态向原告认错,综上,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通过婚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曾产生过矛盾,近期双方矛盾加剧。为此,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以辩称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亦应在遇到问题时及时与原告加强沟通。现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婚生子尚年幼,且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亦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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