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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因都有丧偶的婚姻经历并且想法一致而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尚可,婚前我就下岗了,婚后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工作比我稳定而且还在单位里担任干部,收入也比我多,因此家里经济上的事情一直是被告说了算,我也只能顺从他、取悦他,实际上我和被告是同一屋檐下的AA制生活。近两年被告退休后自己做小买卖,脾气更渐长,所有收入都藏起来,而且自私,经常对我恶语相向,我们之间已经失去了夫妻之间的真心和情分,我在被告的身上无法看到以后年老的保障和生活的希望,我们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和原告共同生活12年,感情基础很好,原告所述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也不属实,婚后我一直定期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女儿上大学、结婚买汽车、装修等花费也都是我和原告共同承担,并且我现在双下肢静脉曲张、双侧小腿皮下软组织水肿需要原告的照顾,况且我们的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近两年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9月4日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购买定向安置房联系单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感情融洽。双方近两年虽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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