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张一×离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横塘岗乡凤凰台村街北组多年,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8月23日在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民宜里1-8-601号房屋居住,后迁至天津市**华北集团新馨公寓A624房间居住至今,现该地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张*×离开其住所地天津**王串场一号路正兴里11号楼204号多年,目前其居住地不详,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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