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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自主结婚,1991年生育女孩刘**,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的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打骂,使用暴力。1995年被告为琐事将原告打的鼻青脸肿,因为是在马路上,经多名行人报警,公安民警出现才住手。经邵公**出所民警教育,并立下保证,不再动手打人,但他仍不悔改。1997年又酒后殴打原告,经亲友劝解,立下保证,不打骂,不喝酒,不乱怀疑原告。1998年4月原告向红**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被告再三保证一定悔改,保证信任原告,不瞎猜疑,不喝酒,不对原告使用暴力。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原告本想通过这次起诉能让他珍惜家庭,彼此信任,但在这么多年的生活中,他仍不知悔改,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使用暴力,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说孩子不是他的,2015年元月,在天津**究中心做了亲子鉴定,证明孩子99.999%和被告有亲子关系。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为家庭唯一住房由被告居住,不同意卖房,原告一直在外租房,故要求每月被告给原告1000元作为补偿;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年龄都比较大了,一起生活20多年了,如果如原告陈述我们不可能生活到现在。2007年之前,我确实有几次动手打过原告,但当时因为年轻,而且我脑子有毛病,尤其是在酒后会与原告发生冲突。但从2007年开始,考虑到家庭孩子,我退休后到外面打工努力赚钱,也不到外面喝酒了,我花钱也比较节省,原告身体不好我也劝原告去看中医,我给原告熬药,尽量补偿以前对原告犯下的错误而。虽然有时也会与原告发生矛盾,但很少,而且没有动过手,最多也是推搡。有一次,因为在单位和同事产生矛盾,心情不好,我回到家喝点酒,原告给我打电话听我喝酒了,就告诉我不回家了,后来我就给我女儿打电话告诉了这个情况,我说话可能语气不太好,后来我也打电话和原告主动联系,希望原告能够回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刘**。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喝酒、猜忌原告等发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分居。现原告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答辩。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原、被告虽然出现了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原告未提交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证据,且被告要求和好的态度诚恳,希望能够得到原告的谅解。原告虽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考虑到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能够和好,说明原、被告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努力改善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彼此相互珍惜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应加强对原告的关心和呵护,反省及改正自身的不足,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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