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21日,原告刘**起诉被告许**离婚。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北民初字第5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和第1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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