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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婚生一子郭*,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双方还没有大的矛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事情的增加,双方矛盾也开始升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从2005年起就不在一个房间居住,2009年原、被告曾到民政局,但因为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未能办理离婚手续。近几年以来双方各自生活在自己的房间内,彼此没有夫妻之间的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经济上互不往来,经济完全独立,互相之间没有任何交集。2014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河**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463号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要求。判决后双方的关系非但没有改善,没有沟通,夫妻感情更加紧张,2015年3月9日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扰,原告撤回了起诉。至今双方之间没有一点改善。综上,原、被告早已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没有意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用合理分担。

被告韩**诉称,我与原告郭**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讲的都不是事实,我们结婚这么多年,我付出太多了,现在我是癌症患者,同时还患有多种疾病,被告应对我履行其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所以我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婚生一子郭*。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2015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被告现身患多种疾病,也需要原告的照顾,所以不同意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虽陈述了诸多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之处,但被告明确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现因身体原因,也需要原告的照顾,故原告不应因琐事执意与被告离婚。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避免因沟通不善导致误会而影响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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