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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年××月在天津**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后又与原告父母争吵,最后被告父母登门与原告及其父母争吵辱骂。到2015年9月,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分居。被告的行为令原告身心疲惫、压力巨大,无法正常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原告的父母逼着我们离婚,而不是因为我们之间感情出现问题。9月20日原告父亲就要求住在我们家里,我们的房子是个独单,原告父亲要求住在客厅,原告被其母亲带到自家居住,隔了一天原告父母又来了,当着原告的面问我们离不离婚,之后原告和其父母都走了,后来我的家人和原告家人发生了冲突。我和原告的感情很好,但是每次闹矛盾都是因为原告父母的原因,我们都是二婚,我每次过节都给原告孩子和原告父母买衣服,我每次去原告父母家都主动做饭。我的工作很辛苦,每次去原告父母家其父母对我都很冷淡,我感觉很委屈,但是即便这么对我,为了我们这个家我还是会去原告父母家,我们之间没有动手打过架。原告的父母给原告很大的压力,我们结完婚以后一个月左右我就把原告父亲的房贷30多万元还清了,原告一直觉着我很好,但是原告的父母一直干涉我们,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答辩。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未提交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证据,且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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