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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