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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郭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郭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郭**。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原告和孩子缺乏关心和照顾,2014年2月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一年半。2015年7月被告到原告父母家中将原告及其父母打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构成二级轻伤,原告父母均为轻微伤。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郭**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9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21850元至2031年9月;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一×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主要是双方为了照顾孩子的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我是玩网络游戏,但以后我会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缓解与原告及其父母的关系。我与原告父母发生过一些摩擦,当时是一时冲动,失手伤害了原告及其父母,事后我已向原告父母道歉,并且积极赔偿原告及其父母经济损失,得到他们的谅解。我当庭再次向原告道歉,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现在孩子太小,如果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子郭**。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2月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7月18日,被告在原告父母家中与原告及其父母发生冲突,致使原告及其父母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近期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虽发生肢体冲突,但经调解后已达成谅解。且婚生子尚年幼,需要双方的共同疼爱与呵护,双方应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存在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请求。

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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