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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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