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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诉状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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