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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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