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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