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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