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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