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马**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3738.37元,已执行标的63738.37元,未执行标的15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