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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焱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翟炎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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