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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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