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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时**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和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时二×。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我们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还动手打我。我认为我和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要求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时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时××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没有大的矛盾,也没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发生,而且孩子还小,所以我认为双方可以继续生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秋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时二×。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诉请离婚。庭审中被告提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后应冷静处理,妥善解决。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执意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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