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王一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胡**,被告王一u0026times;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u0026times;u0026times;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相识,同年11月达成订婚意向,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同年9月份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1月原被告举行了结婚典礼。在原告怀孕5、6个月时,经过检查知道原告怀的是女孩后,被告一家因此很不高兴,并对原告的态度变得很恶劣,经常无故和原告争吵。在原告怀孕期间还推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的脖子被扭伤,并去医院做保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女儿王*u0026times;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并没有好转。原告坐月子期间是原告的母亲进行照顾,被告下班后从不帮忙带孩子。孩子出满月后,还是原告的母亲帮忙照顾原告和孩子,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态度也不好,晚上还经常找理由出去。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至今双方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在知道原告怀的是女孩后对原告动辄打骂。导致原告在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折磨,现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u0026times;由被告抚养,哺乳期满前仍由原告抚养,这期间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此后抚养费由被告自负;3、原告对婚生女王*u0026times;享有每月不低于两次的探望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u0026times;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完全不成立。答辩人与原告是有感情基础的,希望原告以家庭为重,以孩子为重。孩子还小,不要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相识恋爱,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日共同生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王二u0026times;。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及生育、照顾子女等问题上产生矛盾,以致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并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二u0026times;由被告抚养,哺乳期满前仍由原告抚养,这期间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此后抚养费由被告自负;3、原告对婚生女王二u0026times;享有每月不低于两次的探望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前基础尚可,婚后亦能和睦相处。只是在生育、照顾子女等生活琐事上产生过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故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只要今后双方互让互谅,不断加强理解与沟通,矛盾是可以解决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