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韩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宗有,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2004年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2日婚生子杨**出生。婚后,双方日常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4月,原告因工作需要,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至今。期间,因双方缺乏沟通,矛盾逐渐增多,现矛盾激化,已无法进行沟通。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高额费用未果。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判决原告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不同意离婚。婚生子现在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不同意随原告生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2004年恋爱,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3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08年4月2日生育一子名杨××。原、被告婚后住房座落本市红桥区×××××号楼×门×××号。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确系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缺乏有效沟通所致,希双方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关系,为子女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