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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龚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龚一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睿*与被告龚一u0026times;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诉称,原、被告婚*感情尚可,自婚生女出生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产生矛盾。被告大男子主义,不理家务,常摔砸物品,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12月10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1月、2012年9月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双方分居已逾两年,被告也没有珍惜法院给予的缓解夫妻矛盾的机会,没有做任何促使夫妻和好的行动,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700元;3、被告承担婚生女龚*u0026times;医药费8114.42元;4、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提交证据如下:

一、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情况;

二、(2012)红民初字第65号、(2012)红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离婚诉讼的情况;

三、婚生女医药费单据,证明医药费的相关情况;

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书》、《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房产税费凭证、原告与卖房人买卖房屋的情况说明,证明购房的相关情况;

五、原告向原告父亲一X出具的借条两份,该五万元现尚未偿还,证明债务情况;

六、原告持有的建设银行与招商银行信用卡共计92560.35元的刷卡消费记录,证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刷卡消费用于家庭消费及女儿生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一半;

七、原告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收入情况;

八、原告还贷明细复印件,证明还贷情况;

九、原告公积金情况表,证明原告公积金的情况;

十、原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2186.7元、建设银行账户1596元的信用卡透支账单,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在外租房的情况;

十二、贷款还款明细,证明还贷情况;

十三、原告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查询单,证明原告公积金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龚一u0026times;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女要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同时要求原告把财产尤其是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工资的去向说清楚。

被告龚一u0026times;提交证据如下:

一、(2012)红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抚养费诉讼的相关情况;

二、购买婚住房时向被告父亲龚XX借款的借条复印件,证明买房时向被告父亲借款的相关情况;

三、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被告父亲龚XX存折上20000元的取款记录,证明被告父亲取款的情况;

四、被告父亲龚XX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写的日记,证明被告与原告为买房向父亲龚XX借款40000元的情况;

五、被告父亲龚XX2006年1月19日的日记,证明被告给原告彩礼10000元的情况;

六、被告工资证明,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

七、被告个人公积金支付明细,证明被告公积金的情况;

八、被告股票账户支付明细,证明被告股票账户情况;

九、公积金贷款明细,证明公积金贷款情况;

十、被告父母诊断证明及自费药品收据明细,证明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为10万元;

十一、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复印件,证明购房情况;

十二、XXXX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该房屋的情况;

十三、被告2011年工资明细复印件,证明工资支出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三均认可无异议;证据四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书》认可无异议,《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房产税费凭证、原告与卖房人买卖房屋的情况说明均不认可;证据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不认可,证据十二、十三均认可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认可无异议,但要求提高抚养费的数额,婚生女每月的幼儿园费用即需1200元;证据二不认可,认为该40000元是登记当天被告父母给原告的彩礼钱;证据三关联性不认可;证据四、五、六不认可;证据七认可;证据八真实性不认可,仅认可分居之前2011年3月的钱数,要求被告提供股票的现值;证据九认可;证据十不认可;证据十一、十二认可;证据十三不认可。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津**估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进行了评估,原告对该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可无异议,被告对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不认可,但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为核实被告提交的证据八中被告名下股票账户情况,并依原告申请,本院向中国建设**津红桥支行以及天津勤俭道证券营业部调取了被告名下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及股票对账单,原告对该证据认可无异议,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认为上述证据所涉款项系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十二、十三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四中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书》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四中《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及房产税费凭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与卖房人买卖房屋的情况说明与《购房合同书》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五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六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其系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七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八、九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十一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七、九、十一、十二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二、四、五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三的关联性不能认定,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六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八不能反映被告股票账户的全部情况,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能认定,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十三与本案欠缺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委托天津市津**估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所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调取的被告名下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及股票对账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双方于2004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28日共同生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名龚*u0026times;。双方婚后住原告名下坐落天津市XX区XX道XX公寓24门701号的私产房屋。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两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分别以(2012)红民初字第65号及(2012)红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次查,婚生女龚*u0026times;(法定代理人为原告)曾于2012年2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本案被告龚一u0026times;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92.33元。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以(2012)红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自2012年2月起,被告龚一u0026times;每月给付原告龚*u0026times;抚养费700元。现原告收入为每月2806.77元,被告收入为每月3278元。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如子女不归己方抚养,则主张对子女进行探望。

再查,原告于2005年11月17日与案外人二X签订《购房合同书》,购买坐落天津市XX区XX公寓X门X号的私产房屋一套。2005年11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二X在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首付为10.2万元,贷款23.8万元,合计34万元。原告于2005年11月17日支付定金2000元,剩余首付款于2005年11月23日及2006年1月1日分两次支付完毕。关于首付款的出资来源,原告主张全部首付款均由其个人出资。被告主张首付款中包含被告父母向原、被告出借的4万元,首付款中的其他款项为原告出资。原告陈述被告所述4万元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彩礼,已用于婚礼、房屋装修、购置结婚用品等支出。关于房屋贷款的偿还,婚后双方共偿还贷款261043.6元,原告主张其中于2009年11月25日一次性还贷的10万元中包含原告父亲向原告提供的借款5万元,被告予以否认。该房屋贷款现尚欠28751.12元未偿还。经评估,该房屋现值为950675元。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被告另于婚前全款购买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XXX里XX号私产房屋一套,登记产权人为被告。

被告名下资产账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1的账户现资产总值为105631.65元。该账户系为被告持有并操作,原告同意将股票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其予以补偿。原、被告同意双方各自名下养老保险金归各自所有,并主张对公积金的余额进行分割,现原告公积金余额为4352.41元,被告公积金余额为49256.97元。

双方均认可婚住房内的索尼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AE音箱一对、安乔牌公放一件、西门子三开门冰箱一台、煤气灶具一套、写字台一个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三**调一台、史**热水器一台、卫星电视接收器一套、组装电脑一台、索尼摄像机一台,为双方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婚住房内另有五斗橱一个、双人床一张、床垫两个、三件套沙发一个、玻璃茶几一个,原告主张为其婚前购买,被告主张为双方婚后购买。被告另主张原告处有女式金项链一条及女式钻戒一枚,但未举证证实。

原告主张其名下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经查,原告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2011年12月账单金额为0元,中**银行信用卡2011年12月应还款项为1596元,现原告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为54272.35元,中**银行信用卡欠款为27201.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成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遇到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致使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已满两年,故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的抚养,虽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婚生女年龄尚小,双方分居后其长期随母生活,为了尽量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婚生女现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被告的月收入情况,参考双方于2012年3月协商确定的数额,同时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本院酌定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20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婚生女一次,原告应予以协助。

关于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被告婚前购买的坐落天津市XX区XXXX里XX号的私产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关于原告名下坐落天津市XX区XX公寓X门X号的婚住房的首付款10.2万元的来源,原告主张全部首付款均由其个人出资。被告主张首付款中包含被告父母向原、被告出借的4万元,剩余6.2万元为原告出资。因被告认可6.2万元为原告出资,故本院对该房屋首付款中原告使用其个人财产出资6.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剩余4万元的出资,因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其各自主张,而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系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故该4万元应当推定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故本院认定上述10.2万元首付款中,原告出资额为8.2万元,被告出资额为2万元。关于房屋贷款的偿还,原告主张偿还房屋的款项中,原告父亲向原告提供了借款5万元用于一次性还贷,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应认定婚后贷款均系由双方共同偿还。婚住房现值为950675元,被告首付款出资2万元,故被告首付款部分出资的增值为35922元。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261043.6元,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为385062元{计算公式为[还贷金额/(贷款金额+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购房价款]*(房屋现值-购房价款),即261043.60/(238000+51794.72)*(238000/340000)*(950675-340000)}因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而被告另有一处私产房屋,故该房屋宜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尚欠的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原告应向被告补偿其应享有的首付及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款项,合计378975元(20000+35922+261043.6/2+385062/2)。

被告名下资产账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1的账户的资产总值为105631.65元。该账户资产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应补偿原告52816元。

原告现公积金余额为4352.41元,被告公积金余额为49256.97元。双方均主张对公积金的现额进行分割,故双方各自名下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被告需补偿原告22452元。原、被告同意双方各自名下养老保险金归各自所有,本院予以准许。

婚住房内的索尼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AE音箱一对、安乔牌公放一件、西门子三开门冰箱一台、煤气灶具一套、写字台一张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三菱空调一台、史**热水器一台、卫星电视接收器一套、组装电脑一台、索尼摄像机一台,为婚后共同财产。五斗橱一个、双人床一张、床垫两个、三件套沙发一个、玻璃茶几一张,原告主张为其婚前购买,但未举证证实,故亦应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上述共同财产中,本院酌定三菱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他物品归被告所有。被告主张有女式金项链一条、女式钻戒一枚在原告处,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陈述其名下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其名下招商银行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于2011年12月20日分居之时产生的小额债务均已由其于分居之后偿还,其信用卡现有债务系分居之后产生,故本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原告名下的招商银行及中**银行信用卡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被告主张分割被告婚后至分居前取得的工资,因被告未证明上述工资收入至双方分居时仍以财产形式存在,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住房的租金收入,因原告未证明该收入现仍以财产形式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婚生女医疗费用,因原告已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予以主张,且双方未离婚期间,原告用于支出医药费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女龚*u0026times;医药费8114.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应归各自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龚一u0026times;离婚;

二、婚生女龚*X由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抚养,被告龚一u0026times;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20元;被告龚一u0026times;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婚生女一次,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予以协助;

三、被告龚一u0026times;名下坐落天津市XX区XXXX里XX号的私产房屋归被告龚一u0026times;所有;

四、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名下坐落天津市XX区XX道XX公寓X门X号的私产房屋归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自行偿还,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龚一u0026times;房屋补偿款378975元;被告龚一u0026time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将该房屋腾交原告,逾期不腾,可由原告在天津市外环线内租赁房屋一间作为腾房去处,相关费用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龚一u0026times;名下资产账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1的账户的资产归被告龚一u0026times;所有,被告龚一u0026time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52816元;

六、双方各自名下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被告龚一u0026time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公积金差额款22452元;双方各自名下养老保险金归各自所有;

七、坐落天津市XX区XX道XX公寓X门X号的婚住房内的索尼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AE音箱一对、安乔牌公放一件、西门子三开门冰箱一台、煤气灶具一套、写字台一张、三菱空调一台归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所有;史**热水器一台、卫星电视接收器一套、组装电脑一台、索尼摄像机一台、五斗橱一个、双人床一张、床垫两个、三件套沙发一个、玻璃茶几一个归被告龚一u0026times;所有;被告龚一u0026time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有的上述物品搬出婚住房;

八、原告名下招商银行、中**银行信用卡欠款为原告个人债务,由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自行偿还;

九、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十、双方其他请求均予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评估费4750元,合计9450元,由原告负担4725元,被告负担4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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