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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迟**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及其委托代理人敦苹、迟一X,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迟**诉称,原告于婚前发现被告对感情不忠贞,后被告悔改,原告予以原谅,所以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感情薄弱。婚后,被告不但不改过,反而多次出轨,双方为此矛盾不断,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7月27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在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原告报警撞破。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并于当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双方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一×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在我在努力与原告和好,前几天我们一起去火车站接岳父岳母及孩子,昨天我也去了原告的住房。我们孩子还很小,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迟**与被告郭一×于2009年4月左右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郭**。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于前次婚姻中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住本市XX区XX路XXXXXX园X号楼X门X号。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陈述双方系暧昧关系,并向原告忏悔道歉,希望原告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自2014年7月27日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已育有一子。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向原告道歉并希望能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存在的不当行为,本院予以训诫批评。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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