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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强、被告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开始,原被告经常争吵,2012年1月至2013年5、6月份,争吵比较频繁。原、被告双方认为感情破裂,曾于2013年6月协商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后经原告父母规劝,未办理离婚登记。2012年10月26日,原、被告共同向天**行贷款人民币680000元,截止2014年12月尚欠本金人民币651000元。2013年11月1日,被告因涉嫌诈骗被刑拘,至此,原告才得知被告在外面实施诈骗,并已涉嫌犯罪。2014年10月22日,天津**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早已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651000元由被告偿还50%,即325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岳**辩称,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虽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岳**于2006年相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居住在原告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区××园××号楼×门××号房屋。2012年10月26日,原、共同被告向天**行贷款680000元,其中430000用于偿还婚住房房屋贷款。2013年11月1日,被告岳**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天津**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个人(消费)贷款合同、(2014)二中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4年10月被告进入监狱服刑后,积极接受改造,原告应当考虑多年的夫妻感情,支持被告安心服刑,改过自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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