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吴**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诸*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鲍**与孟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艾**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