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在红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婚后被告对孩子没有尽到任何抚养义务,而且游手好闲,经常酗酒,没有任何收入及生活来源,原告多次劝导被告均拒绝。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赵**。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居住被告父亲承租的公产房屋;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5年1月15日,原告带孩子离开婚住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育有一女。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明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