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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臧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臧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诉称,双方婚前矛盾重重,缺少感情基础,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方面均不同。婚后被告多次与原告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一度使原告母亲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伤害。被告性格暴躁,态度蛮横,多次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原告脸上多次受伤,自此以后双方感情极度恶化。被告以工作忙为由,不照料孩子且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臧X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主要是原告的母亲总是刁难被告,矛盾渐深,也导致原、被告沟通不畅。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存在,可以挽回,且双方的孩子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认为通过调解沟通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感情没有破裂,并保证会做出改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与被告臧X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8月2日生一子名陈XX。双方婚后居住原告名下坐落天津市XX区XX路XX公寓X门XX号房屋,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当庭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应当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遇到矛盾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沟通妥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1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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