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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通过相亲网站结识,××××年××月××日在南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6月1日举行婚礼。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不长,了解不深且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结识各种女孩并与其暧昧不明,并与前女友保持亲密联系,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巨大伤害。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正式提出离婚并回娘家居住,此后被告到原告娘家和原告承认错误,原告原谅了被告并于1月24日搬回家中。但是此后被告变本加厉,经常同朋友聚会到深夜才回家,并经常为索要金钱同原告发生争吵,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对感情和婚姻的一再背叛,于2015年3月20日正式分居。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丧失信心和信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虽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希望继续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马**于2012年10月通过相亲网站结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居住在被告马**父亲马**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区××路××里×号楼××号房屋。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年××月××日原告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后搬开离婚住房,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存在一定分歧,但双方没有本质的矛盾。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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