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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