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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2014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在(2014)红民初字第3707号判决书中已审理查明,原、被告因被告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虽然法院在此判决书中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改正机会,但半年多来,被告所做多事使夫妻感情更加恶化,还借口让原告给孩子补习功课,将孩子推到原告处,导致孩子上、下学需要3个小时时间,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体健康,而且导致原告父亲因送孩子上、下学过于劳累而住院。现原告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故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俩感情没破裂,从上次诉讼后,我多次找原告沟通。我俩没矛盾,希望能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张一×于1998年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一女名张**。双方婚后居住坐落天津市××区××家园××号楼**门××号,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渐生矛盾。2014年8月20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且引起邻居报警,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平时上学随被告父母生活,周末回原告父母处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已育有一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加强沟通,相互包容,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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