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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基本的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双方在婚后的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为维系家庭的安宁,对被告的各种无理取闹行为多采取忍让的态度,原告的工资也都交给被告掌握支配。即使这样,被告仍不满意,更是无理要求原告将其家人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更被迫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之所以这样做为的是能够得到一个平和的家庭环境。但此后被告继续不断以各种理由与原告吵闹,并对原告父母家人进行挑剔和指责,导致原告不仅自己家庭不得安宁,更给父母及家人带来了伤害。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更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夫妻之间有小的矛盾属于正常现象,不至于达到离婚的地步。况且双方的孩子年龄尚小,被告认为需要给孩子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通过婚恋网相识恋爱,201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名张一×。原、被告婚后居住坐落天津市××区××园××号楼×门××号房屋,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14年4月开始分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只是原告长期出差,并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赠与合同》公证书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女。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加强沟通,遇事协商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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