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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丁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丁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一个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再次办理结婚登记。自2014年11月开始,被告经常在外打牌,不经营店铺,对家庭也不负责任,并且经常夜不归宿,双方见面后即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原告多次与其沟通没有效果。双方现在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丁一×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丁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自述双方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93年初次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丁二×,双方曾于1996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于××××年××月××日办理复婚登记,现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11月另处居住,双方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亦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但并未能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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