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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与被告边**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实,自2008年开始,被告在天津市××区××家园××号楼×门××号居住,原告户籍地亦在上述地址,且原告目前在该地址实际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本案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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