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68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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