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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一×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称,原、被告相识一个月左右即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致使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自2011年开始,双方关系更加恶化。2013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及家人发生纠纷,多次吵闹、打砸直到派出所民警前来解决。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与被告韩**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杜二×。原、被告婚后住本市XX区XX园X号楼X门X号。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等而产生矛盾。2014年年底,被告离家另住他处,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亦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已育有一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但并未能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一×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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