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孙**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刘**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龚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韩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