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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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