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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刘*自2013年10月起在天津市西青区XX号院内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自2013年10月至今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XX号院内,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法应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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