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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卞**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卞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脾气、性格不投经常吵架拌嘴,一切家务均被告做主,原告没有发言权。经济上被告对原告非常苛刻,原告每月工资必须全部交给被告。生活上被告不关心原告,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去服侍护理。被告蛮横无理,不孝敬公婆,经常和公婆吵架。2011年原告父母平房改造,为维护原、被告关系,原告父母同意将一所还迁房登记在原告名下供原、被告居住,被告不但不感恩,反而和公婆吵架,索要另一套房产,同时唆使原告和父母吵架,原告已无力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和原告结婚后吃苦耐劳,一心一意共同生活,双方有感情,没有大的矛盾。已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现被告身患多种疾病,不同意离婚。被告正处更年期,脾气不好,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父母干涉,才引发双方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希望原告给被告改正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卞二×,已结婚独立生活。2015年4月29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到其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事后均能相互谅解。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均应冷静思考,自我反思,改正不足,不应草率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程度,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卞一×的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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