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5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713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张**私下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武执字第17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