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5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713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张**私下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武执字第17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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