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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了解甚少导致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各种矛盾凸显,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从2012年起未上班,在家无所事事,夜里玩游戏上网,白天睡觉,周末出去玩。原告至今已回娘家居住一年,双方已无感情。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不知道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末,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1月13日,我院以(2014)武民一初字第7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本院自2014年11月13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亦无和好的意思表示。

庭审中,被告称结婚时给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原告应该返还给被告。被告称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各种书证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均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致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分居。特别是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有往来,证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本院准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00000元,因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数年,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0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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