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武民一初字第5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11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张**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任××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蒲**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一×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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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许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