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武民一初字第5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1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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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