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5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解决完毕,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170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