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武*一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1800元,因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19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