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夏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夏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薄弱,婚后长期因生活琐事争吵,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夏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提交了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夏**,现读小学三年级。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很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已分居生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提交书面意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有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应相互谅解,多作自我批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不宜判决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