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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薛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薛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办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薛**。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有赌博现象,对原告及孩子照顾不够。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之子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7月相识,自由恋爱,2013年5月10日办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薛**。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过争吵,2015年8月6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5年8月18日本院询问被告,被告陈述双方分居时间属实,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彼此相互体贴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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