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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冯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2013年6月28日双方在村委会调解下达成的房屋分配协议书的内容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协议书;3、接警单;4、证人冯二×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冯一×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且被告年龄已大,右腿患有疾病,希望能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病历本;2、诊断报告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冯三X)一女(冯二×),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庭审中,原告主张现原、被告双方已形同陌路,双方已有很久没有见过面,也未相互联系,现已不具有任何感情。被告认为在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曾多次自己或通过其他人与原告联系过,但原告一直没有给被告回信。原告认为夫妻双方自2000年开始早已分居,被告不予认可,认为自2013年7月开始分居。

另查:被告患有右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以及心脏疾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夫妻,并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共同婚姻生活,历经风雨,现均已是暮年之人。在夫妻多年的生活中,发生争吵本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平和心态共同化解矛盾,且现被告身患疾病,夫妻间更应尽到相互扶助责任,不离不弃,协力营造好家庭和睦氛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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