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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XX诉称:原、被告于2001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名冯二X。刚结婚时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2月被告起诉原告离婚,后其自行撤诉。双方关系并没有缓和而是进一步恶化。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冯二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被告感情未破裂,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属于原告编造,原、被告也未分居;2012年10月份因为吵架,原告搬去他父母那居住,被告考虑实际的情况,同意原告在其父母处居住,但是原告几乎每天都会回来;原、被告闹矛盾公婆不闻不问,被告曾起诉离婚是由于与公婆赌气,后来又自行撤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3日登记结婚,农历十月十二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4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名冯二X,现年九周岁。2013年被告曾起诉离婚,后自行撤诉。现原告诉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本院曾主持调解,希望原告慎重考虑婚姻问题,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一份、户口页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拆迁、还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结合组成家庭,且生育一子,双方均应倍加珍惜。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也并未产生大的矛盾;即使双方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只要以积极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双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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