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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双方于2010年相识恋爱,恋爱期间感情尚可。××××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韩*×。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与原告父母发生争吵,并动手打原告母亲及原告本人。自从被告怀孕起至今,就拒绝与原告过性生活。后原告发现被告实际长期与另一男性保持不正当关系。2013年11月,原告被被告及其母赶出家门,不得已回到父母家中。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夫妻关系,极大的破坏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韩*×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说的被告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不存在,被告也并未与原告母亲动手,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也属正常,原、被告双方还有感情,而且孩子还小,必须替孩子和家庭考虑,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韩**。双方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现女儿韩**随被告生活。原告提交的被告手机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与他人言语暧昧。诉讼中,本院曾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手机短信、微信、被告提交的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经过相识、相恋,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应当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信任和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包容所致;同时,被告亦应避免与他人言语暧昧,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以积极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信任,双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一×要求与被告赵**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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