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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一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孙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一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现年四岁。结婚初期夫妻关系一度较好,但随着共同生活的延长,特别是被告上班以后,双方的感情初步疏远,双方在维护夫妻感情及持家理财方面都发生重大分歧。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目前双方对继续共同生活都丧失信心。被告已于一个多月前离家至今未归。春节期间本应照顾孩子看望老人,但被告都没有做到。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对家庭和孩子完全失去了应有的责任心。没有任何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诚意。原告曾与被告共同协商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原告在万念俱灰,心灰意冷的情况下,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郭*X由双方协商抚养权;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四、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孙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上班,被告可以不去上班,专心在家带孩子,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于2008年5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14日生一子取名郭*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一两年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2014年1月3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当庭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可能,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相识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中,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因此提出离婚,过于草率。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增加沟通和交流,消除误会与隔阂,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一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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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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