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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诉称:原、被告2006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后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辱骂。2013年10月将原告打伤住院,在民警调解下被告表示改正错误。但是后来被告没有悔改,在2014年8月12日在所住小区在200余人的注视下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再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任何意义,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于××辩称:双方还有感情,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年底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08年补办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各带一子组建新家庭,现两子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诉讼中,本院曾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离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应当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共同抚育各自的子女长大成人,双方应加强理解与沟通,珍惜、呵护这段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也并未产生大的矛盾;即使双方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只要以积极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双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关**要求与被告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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